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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铁路工程委员会章程(修订初稿)

来源:     时间:2015-09-08    点击:

    第一章   总册

    第一条  委员会的性质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铁路工程委员会(简称铁路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系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在铁道部门的专门造价管理机构。是由从事铁路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与工程造价管理的单位,自愿参加并经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建设管理协会批准的全路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  委员会的宗旨

    委员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职业道德。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组织研究铁路工程造价发展和改革的理论和实际问题,促进铁路工程造价管理,参与有关铁路工程造价方面的行业管理,坚持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对国家负责,为会员单位服务,为社会服务,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委员会接受铁路建设主管部门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委员会办公地点设在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10号铁道部第三勘测设计院内铁路工程定额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委员会的主要业务

    (一) 组织研究铁路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理论和实际问题,开展铁路工程造价管理  的体制、机制和方法等有关专题的调查、研讨,向有关工程造价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二) 组织路内外、国内外有关工程造价信息、管理经验的交流,开展同其他相关行业工程委员会和各省、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友好往来和协作。

    (三) 发挥委员会中介职能作用,协调和咨询业主、施工单位等有关铁路工程造价方面的问题。

    (四) 接受铁道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铁道行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申请、年检初审的具体工作和日常的管理;负责铁道行业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初审具体工作和执业继续工程再教育培训,以及日常管理工作。

    (五) 开展铁路工程造价信息传递和交流活动,协同铁路工程定额所办好《铁路工程造价管理》期刊和《铁路工程造价信息网》。

    (六) 组织配合各会员单位对从事铁路工程造价业务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铁路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的素质与管理水平。协同铁路工程定额所组织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论文评选。

    (七) 反映会员单位有关铁路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 铁路建设主管部门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委员会实行会员制,以单位(团体)会员为主,也可吸收受少量个人会员。以下各类企、事业单位可成为团体会员:

    ( 一) 铁路工程建设各总公司,各中铁工程局(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工程分公司。

    (二) 铁路勘测设计院及其所属工程经济管理设计处,铁路大专院校的工程经济、工程管理系(学院),铁科院、铁道建筑研究院等单位;

    (三) 铁路局(集团公司)及所属基本建设处、工程处、设计院、施工发包等单位;

    (四) 甲、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五) 铁路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建设开发中心(含地方性、集团性的有限责任公司),器材生产单位、以及铁路集体建筑企业。

从事铁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资深的专家、学者、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由委员会统一印制);

    (二) 单位会员经常务委员会或授权委员会秘书处审查批准;

    (三) 个人会员需有1~2名委员介绍,经委员会秘书处审查批准

    (四) 委员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八条   本委员会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参加本委员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 优先获得本委员会提供的信息、资料等服务,优先在《铁路工程造价管理》刊物刊登撰写的文章;

    (四) 优先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有关业务培训;

    (五) 对本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本委员会履行下列业务:

    (一) 遵守本委员会章程,执行本委员会决议;

    (二) 维护本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三) 关心本委员会工作,完成本委员会交办的工作,积极提供有关铁路工程造价方面的信息、资料;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退回应书面通知本委员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委员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委员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给予批评、警告直至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设全体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秘书处。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 制订和修订本委员会章程;

    (二) 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 选举和罢免常务委员会委员和正、副秘书长的成员;

    (四)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会议每1~2年召开一次。会议需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委员由有关单位推荐、协商产生。应符合以下的条件:

    (一) 从事铁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单位总经济师(副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单位主管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的行政领导;

   (二) 大学本科工程、经济类专业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十年以上,经验较丰富,工作上有贡献的专家、学者以及热心于铁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管理干部;

   (三) 其他有较大贡献的注册造价工程师。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但其年龄规定为:男一般不得超过65周岁,女一般不得超过60周岁,而且退休后必须是受聘于单位,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工作。委员如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担任委员职务需变更是,有原推荐单位提出申请,并推荐新的委员人选,有常务委员会或授权秘书处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5~7人、常务委员15~19人组成。其职权是:

   (一) 执行全体委员会会议的决议;

   (二) 向全体委员会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 提出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 制定内部的管理制度;

   (六) 领导秘书处的工作,并进行督促检查;

   (七) 决定秘书处人员的聘任。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议需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秘书处是本委员会的长设办事机构,由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组成。秘书处在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有秘书长主持、副秘书长协助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视工作需要可聘用1~2名专职人员。

    第十九条 秘书处设在铁路工程定额所内。秘书长一般由铁路工程定额所所长兼任。其职权是:

    (一) 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和聘用专职人员,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三) 起草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 协调各单位会员的关系;

    (五) 签发本委员会的文件,重要文件须交主任委员审批;

    (六) 负责本委员会的经费管理;

    (七) 主任委员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五章    财务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条 本委员会的经费主要来源:

    (一) 会费;

    (二) 建设主管部门的资助;

    (三)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本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二条 本委员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本委员会不设专职会计,财务管理挂靠在铁路工程定额所,建立本委员会的独立帐户,独立核算。

    第二十四条 本委员会的经费收支必须经过审批。一次用款5000元及以上的经主任委员审批,一次用款5000元以下的经秘书长审批。按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对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全体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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